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徐麗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琴 、 宋昊 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淑琴、 宋昊哲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