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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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家冰品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家冰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與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不同,請併更正之。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訴訟代理人」之誤載?如是,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如否,應陳報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之原因(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及證明文件。
四、原告訴之聲明所載「苗栗縣竹南鎮聖福里龍天路53左右1、2F房屋」,與不動產租賃合約內載租賃標的物「苗栗縣○○鎮○○里○○路00號」有無不同?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