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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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邱文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忠明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邱忠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