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40號聲請人 孫志遠 相對人 孫陳菊 關係人 孫志強 關係人 郭銘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相對人之配偶 孫秀儉 之除戶謄本及子女 孫美英郭銘亮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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