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27號聲請人 王柏崴 法定代理人 章玉琤 利害關係人 王開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柏崴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章柏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柏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母親章玉琤,與聲請人之父親王開第於民國96年5月
9日離婚,並約定聲請人親權由母親章玉琤行使。96年8月,當時聲請人約八個月大,在恩主公醫院住院治療時,父親王開第僅來探視一次,此後未再探視聲請人,亦未與聲請人或母親章玉琤聯絡。99年5月時,王開第之父親(聲請人之祖父)住進加護病房,經父親之親屬通知,聲請人及母親章玉琤均前往探視,但未見到王開第,嗣王開第之父親死亡後,聲請人與母親章玉琤前往祭拜,亦未見到王開第。聲請人曾多次詢問母親為何父親及其家人均未來探視聲請人,造成聲請人困擾;又聲請人至鄰居家裡遊戲時,聲請人對玩伴均不自稱姓氏。又王開第依離婚協議原應按月支付三萬元子女扶養費用,惟王開第自98年4月8日最後一次匯款三萬元後,未再支付扶養費。因聲請人平時與母親娘家人來往,聲請人較認同聲請人母親娘家親人,卻不認識王開第的家人,為使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請求准變更聲請人王柏崴姓氏為母姓「章」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章玉琤到庭敘明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等為憑。復經聲請人之阿姨 王依仁 到庭證述:「我都沒有看到王開第,聲請人平時是跟我們娘家人往來。」等語。相對人經本院通知,但未到庭表示意見。依此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由母親章玉琤扶養照顧迄今,聲請人之父親王開第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且長期未探視聲請人,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已無社會生活聯結,失去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的家族生活,是認聲請人變更從母姓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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