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訴人 謝新銓 被上訴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蔡篤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52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54,688元/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4平方公尺=218,75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