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婉如
劉玉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婉如與被告劉玉鈞係鄰居,2人於民國109年3月21日17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1樓走道及電梯內,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2人均明知於身體近距離之拉扯、推擠、肢體衝突等過程中,將足以造成他人身體上之挫傷、擦傷或瘀青等傷害,竟仍皆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相互發生拉扯、推擠、肢體衝突,致被告劉玉鈞受有右後腦勺疼痛、右手臂瘀青之傷害;被告何婉如則受有顏面挫傷、左上肢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何婉如、劉玉鈞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何婉如、劉玉鈞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侯驊殷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