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44號原告 劉江錫 原告 劉江晃 (即 劉禮讓 之承受訴訟人)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 陳政佑 律師被告 賴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7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系爭事件民事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