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