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2號

原告 潘淑梅

被告 廖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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