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301號

聲請人 李素蘭

相對人 陳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5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五號高速公路北向4公里內側車道,坐落新北市石碇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為求調查證據之便利,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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