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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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方昱勛

郭琼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2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昱勛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郭琼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25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方昱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琼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54元

方昱勛、郭琼芳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254元

方昱勛、郭琼芳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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