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高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0,6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4,7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9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757元

高敏智

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75924元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4757元

高敏智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592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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