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5號
原告 蘇紋玲 即城裡餐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寓用開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050元(計算式:1,090,050元+103,000元=1,19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