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傑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以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罪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憑,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20日108年9月15日108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7號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6號)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26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10月27日108年11月24日108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6號)2.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26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4日108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7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84號、第1237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3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109年度訴字第984號、第12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48號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264號)編號10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