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8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聿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