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95號原告 陳怡穎 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法定代理人 陳珀篁 法定代理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