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莊大德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雄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8500元(計算式:39萬8500元+40萬元=79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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