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卓恩婷 債務人 陳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4,94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3年0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05月21日至97年05月21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04月2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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