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73號、第1174號、第1175號、第1176號、第1177號、第11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2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永忠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永忠明知申辦行動電話程序甚為簡便,且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與他人使用,可能被詐欺成員持作犯罪之聯絡工具。詎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6日,以申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在新北市三重區某通訊行,申辦臺灣大哥大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即將該門號SIM卡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換取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供己花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男子所屬詐欺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嗣詐欺成員取得上揭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 傅宏維 」之名義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申辦會員電子帳戶,並提供黃永忠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認證所用,俟通過認證順利取得「現代公司」核撥之「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後,再撥打電話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張容旗陳泓龍林加萍莊雅純 4人,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詐騙手法,致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張容旗、陳泓龍、林加萍及莊雅純4人均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1至4「匯款帳戶」欄所示之「現代公司」帳戶內(連結至黃永忠提供手機認證之「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現代公司」再將比特幣給名義會員「傅宏維」所屬之詐欺成員。嗣張容旗、陳泓龍、林加萍及莊雅純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黃永忠明知申辦行動電話程序甚為簡便,且依一般社會生活
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與他人使用,可能被詐欺成員持作犯罪之聯絡工具。詎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
8年4月23日,以申辦門號換現金之方式,在新北市三重區某通訊行,申辦臺灣大哥大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於同日即將該門號SIM卡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換取現金500元供己花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男子所屬詐欺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嗣詐欺成員取得上揭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黃永忠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附表編號5所示之 施姿 如,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騙手法,致附表編號5所示之 施姿如 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5「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嗣施姿 如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第324頁至第325頁),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被害人、證人傅宏維之證述情節相符(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號影卷第33頁至第37頁;士檢108年度偵字第
706號影卷第7頁至第8頁;桃檢108年度偵字第2318號影卷第23頁至第26頁;彰檢108年度偵字第610號影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63頁至第67頁、第147頁至第148頁反面;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357876號影卷第9頁至第12頁),並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3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書函暨檢附之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申請書各1份(雲檢109年度偵字第1173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現代財富科技公司函覆之「傅宏維」會員電子帳戶及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士檢108年度偵字第706號影卷第39頁、第45頁;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號影卷第49頁;彰檢108年度偵字第610號影卷第10
1頁、第115頁)、凱基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5日凱銀集作字第10700009844號函1紙(士檢108年度偵字第
706號影卷第5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桃園偵2318卷第34頁正反面)、京城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清良 )之開戶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等資料各1份(臺南警7876卷第31頁至第33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ZZZZ;&ZZZZ;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鍾岳霖 )之開戶資料
查詢、交易明細等資料各1份(臺南警1365卷第33頁至第42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5日凱銀集作字第10900030994號函及後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對應實體帳戶於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3日至24日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261頁至第308頁)、本院109年10月7日公務電話記錄單1份(本院卷第309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4日凱銀個信字第1090003172
3號函1份(本院卷第353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3日109萊它運字第0428-H0280號函1份(本院卷第359頁)、本院109年12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單1份(本院卷第389頁)、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09122403號函暨檢附之繳費收據對應帳號註冊資料與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393頁至第399頁)、本院110年1月6日公務電話記錄單1份(本院卷第401頁),及告訴人等提供之收據及相關報案紀錄:⒈告訴人張容旗部分: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號影卷第69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士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號影卷第53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⒉告訴人陳泓龍部分:①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張(士檢108年度偵字第706號影卷第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士檢108年度偵字第706號影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3頁、第67頁至第71頁)。⒊告訴人林加萍部分:①萊爾富繳費收據1張(桃檢108年度偵字第2318號影卷第3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檢108年度偵字第2318號影卷第37頁至第38頁)。⒋告訴人 張雅純 部分:①日盛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彰檢10
8年度偵字第610號影卷第73頁至第75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彰檢108年度偵字第610號影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85頁、第91頁至第95頁)。⒌告訴人施姿如部分:①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張(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357876號影卷第25頁;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461365號影卷第27頁)、②通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357876號影卷第43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3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
1份(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357876號影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7頁;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461365號影卷第23頁至第25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前揭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本案被告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詐欺成員使用,尚非提供其金融帳戶,而詐欺取款之手段繁多,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得預見詐騙成員會製造資金斷點,是以並無幫助洗錢罪之適用,附此說明。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之詐欺成員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施用詐術,致使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因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該詐欺成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本案並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顯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其所參與者僅係分別提供上開行動電話SIM卡,亦即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前開說明,被告分別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提供行動電話SIM卡,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向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自應論以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犯行,係以提供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之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即財產權,而觸犯上開4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相距1年,顯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幫助詐騙成員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上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令人防不勝防,復加以詐財者多借用人頭手機號碼致警方追緝困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竟提供其之行動電話SIM卡,以供他人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且造成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受有損失,又被告有侵占、詐欺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犯後未能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前揭被害人之損害,且分別涉犯
2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月收入約數千元,未婚,家中尚有父親、胞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之犯行,係分別以5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出售與詐欺成員,已如前述,均係被告本案犯罪之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帳戶金額(新臺幣)1張容旗於107年5月23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容旗,佯稱為瘋狂賣客之網路平臺賣家客服人員,因查得其單筆消費紀錄遭內部操作錯誤,再另由佯為滙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其佯稱可查詢是否遭盜用,但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張容旗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07年5月23日20時2分「現代公司」向凱基商業銀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連結至「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該電子帳號係以黃永忠提供之0000000000號手機認證)。47萬9,987元2陳泓龍於107年5月2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泓龍,佯稱為網路拍賣業者及銀行人員,佯稱誤遭設定為分期付款轉帳,需前往ATM解除設定,以免重覆扣款云云,致陳泓龍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07年5月24日21時28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29分)「現代公司」向凱基商業銀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連結至「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該電子帳號係以黃永忠提供之0000000000號手機認證)。14萬4,299元3林加萍於107年4月30日21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加萍,佯稱為瘋狂賣客之網路平臺賣家客服人員,因查得其單筆消費紀錄遭內部操作錯誤溢扣款項,再另由佯為永豐信用卡公司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ATM取消扣款及核對身分云云,致林加萍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07年4月30日23時31分「現代公司」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連結至「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該電子帳號係以黃永忠提供之0000000000號手機認證)。2萬元4莊雅純於107年5月24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莊雅純,向其佯稱為「莞婷專區SECRET-CASTLE」之客服人員,佯稱因之前網購珍珠乳液商品時,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多購買20組,如未取消將持續扣款云云,致莊雅純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匯款。107年5月24日21時50分許「現代公司」向凱基商業銀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連結至「傅宏維」會員電子帳號,該電子帳號係以黃永忠提供之0000000000號手機認證)。21萬4,888元5施姿如①於108年7月10日13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10日10時30分許),以黃永忠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施姿如,佯稱為施姿如之友人,欲借錢標購法拍屋云云,致施姿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①所示之帳戶。又接續於②108年7月11日11時13分,持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施姿如,告知尚須92,000元云云,使施姿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②所示之帳戶。①108年7月10日14時2分(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10日13時許)①李清良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京城銀行帳戶20萬元②108年7月11日12時25分(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11日12時許)②鍾岳霖名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戶9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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