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2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關宇宏

被告 黃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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