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潘家莉
許財榮 被告 黃佳頤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為本案刑事判決附表一之編號13)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游明傑石竹君 起訴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林孟皇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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