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1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 許家進
許廖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許秋凱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許秋凱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秋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秋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許秋凱於民國99年6月8日死亡,相對人為許秋凱之全體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此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繼承人許秋凱之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除戶謄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