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7號抗告人 魏高明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補正迴避推事大名等狀」、「民事聲明覆鈞院102年8月26日北院木民護函文狀」、「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聲明異議覆鈞院103年1月3日函文等狀」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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