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8號抗告人 郭晉欽
黃璧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聲字第668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