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65號

被移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62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杉 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
,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10月10日22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 陳欣弘 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被移送人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減輕處罰,並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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