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14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居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住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所示。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者,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而不再論以無故侵入住居罪,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88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82號分別著有裁判可稽。
三、經查,起訴意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示犯行,係論以被告翻越被害人甲○○住處之圍牆進入,再以榔頭敲打破壞圍牆內鐵柵門上鐵鎖方式侵入被害人甲○○之屋內著手行竊而不遂,而分別論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於98年8月31日判決)及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二者間為數罪之分論併罰關係(見起訴書第3頁),依上所述,本院自應就被告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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