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豪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豪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並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件證物,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係以經其清算結果,該公司資產僅餘115,477元,顯不足清償稅捐債權為據。惟查,本件債權人既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一人,則按上揭說明,自無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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