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義務辯護人羅聖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淑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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