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4歲(民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目前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於97年2月5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0295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0日,以95年訴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5年9月8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為97年7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6月19日,有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供參。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2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有該司法矯字第0970905257號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