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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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趙偉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代理人 陳永群 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向,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清理條例第15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住居於本院轄區,依據前揭規定,本院非聲請人債務清理事件之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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