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阮仁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翠梅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0,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