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新泰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上大鋁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12月10日│91,557元│AF0000000│無││股份有限│內壢分行││││││公司 劉瓊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