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冠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冠杰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冠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