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豊文 債務人 劉鑫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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