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簡凱倫 律師被告 葉協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