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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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號再審原告 張文安 再審被告 陳宣伶
王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應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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