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壹佰柒拾玖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壹佰貳拾陸元之延遲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合計共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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