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原告 匡子傑

被告 鹿芷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澎湖縣○○市○○里○○路00號9樓

  之3,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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