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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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微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九十三年度再微字第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應適用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應適用而適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針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再微字第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除以其提起再審之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再審之訴顯不合法外,並無聲請請意旨所稱有何適用法規錯誤情事可言。至於原裁定以聲請人前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二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九十二年度再微字第八號)後,復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及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而予駁回,其適用法規經核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人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心芳~B法官周群翔~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