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期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肆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等二人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本院後,甲○○由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乙○○由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分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法官池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