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李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伯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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