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被告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6日依其戶籍所在地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晤本人而由受僱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再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該署96年1月9日雄檢 博峨 95執字第13
491號字第857號函及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証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