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0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對告訴人乙○○實施傷害犯行,致告訴人受有左耳部挫傷之傷害,殊非可取,迄今亦未與告訴人和解,並斟酌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被告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件所犯情節、被告資力及智識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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