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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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蔡淵源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被上訴人 曾寶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5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爰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淑惠
法官許育菱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