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許光月 被告 石承業 上列被告石承業因略誘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胤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