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0
17、1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正合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10月17日南檢文宇105偵緝1018字第64244號函、起訴書暨該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在卷可憑(見易字卷第1頁至第4頁),嗣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遭本院發布通緝迄今,惟被告業於109年2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易緝卷第2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複製起訴書作為附件後上傳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