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或提出房屋稅等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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