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62號原告 許瓊敏
許陳櫻子 陳素禎 許晉福 劉東林 蔡佳芳 湯禮嘉 張凱雯 被告 林瑞基 籍設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現通緝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侵權行為地,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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