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0號、107年度執字第6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宇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或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以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惟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8日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於107年9月28日以
107年度簡字第1867號判處拘役50日,於同年11月6日確定,該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連同附表所示之7罪向橋頭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橋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
17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於108年3月8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意旨,自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檢察官在定刑基礎並未變動下,就前案確定裁定中已定執行刑所示8罪之刑,再就附表所示之案件(前已裁定執行刑確定)聲請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裁判意旨,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11.24│107.04.05│107.04.08│├────────┼──────────┼──────────┼──────────┤│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9號│第7068號│第706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77號│107年度簡字第1863號│107年度簡字第18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4.13│107.08.10│107.08.10│├───┼────┼──────────┼──────────┼──────────┤││法院│臺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77號│107年度簡字第1863號│107年度簡字第1863號││├────┼──────────┼──────────┼──────────┤│判決│判決│107.07.07│107.10.04│107.10.0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1、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06號│││第5024號│2、編號2至3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7.04.10│107.04.05│107.04.0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40號│第5820號│第5820號│├───┬────┼──────────┼──────────┼──────────┤││法院│高雄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16號│107年度竹簡字第878號│107年度竹簡字第8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8.27│107.08.29│107.08.29│├───┼────┼──────────┼──────────┼──────────┤││法院│高雄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16號│107年度竹簡字第878號│107年度竹簡字第878號││├────┼──────────┼──────────┼──────────┤│判決│判決│107.12.25│107.09.25│107.09.25│││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1、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572號│││第559號│2、編號5至6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03.23│││├────────┼──────────┼──────────┼──────────┤│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91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9.21│││├───┼────┼──────────┼──────────┼──────────┤││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決│107.10.26│││││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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